问题 | 二审能否直接纠正一审错误的刑事判决? |
释义 | 二审在审查一审刑事部分判决后,如果发现判决有误,不管刑事判决有无发生法律效力,是不能迳直改判的。虽然,依据上述规定,二审有权审查一审的刑事部分判决,但是审查不等于可以就刑事部分作出裁判,审查问题与解决问题有时可能要基于不同的程序和步骤。基于无诉无判的理论,二审法院不能对既未提起抗诉,也未提出上诉的刑事判决主动作出裁判,否则有违判决的中立性、被动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得知,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判决的生效日期有时可以分离。通常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即便未生效,二审法院也不能以刑事判决不当发回重审或改判,因为刑事部分判决在过了抗诉、上诉期后即自动生效。二审程序对已经生效和即将自动生效的刑事判决无权进行纠正。该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显然,二审法院无权以二审程序而只能依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一审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 一、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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