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变动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是:债权行为(合同)有效再加上交付即可。 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加上登记。 特殊情况是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上述动产变动要件外,还需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以上四项权利只需有债权行为即发生物权变动。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作为我国民事主体能依法拥有的民事权利的一大类,其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物权所有人可以合法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物权。 一、我国民法典第215条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15条有关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合同发生变动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其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有关不动产物权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换言之,不动产抵押权合同本身不需要办理登记,后来的物权登记办理与否,并不能反过来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我国现行法律是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此模式下,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也不认为债权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权的变动,而是将物权变动归结为一个债权合意与一个公示方法的结合。 因此,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就需要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抵押合同,其性质仍是债权合同。 2、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记机关完成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在此模式下,登记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就像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换句话说,只有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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