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所谓“处所”,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也包括办案机关为其指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处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辩护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辩护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除外。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衍生问题: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取保候审,也可以监视居住,具体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不得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