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
释义 | 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基本信息、房屋信息、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条件、产权登记等。没有产权证的合同有效,但仅产生债权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 法律分析 一、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写明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2、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效,但对房屋仅产生债权的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导致房屋不能办理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结语 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基本信息、房屋信息、价款、交付条件、产权登记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仅产生债权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产权证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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