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判处死列,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自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 3、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