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生育津贴怎么领,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 申领流程 1.携带身份证件及生育津贴申报材料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 2.机构核对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3.机构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通过信息系统、书面单据,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4.机构根据复核结果结算、支付生育津贴,告知办理结果。 二、申领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 3.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三、云南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住院或门诊病历 3.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的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四、生育保险报销 指生育保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的补充行为: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方案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是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法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指生育保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的补充行为: 1.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方案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法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法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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