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支委改选的程序是:召开支部委员会确定支部委员候选人条件,酝酿提名的方法;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也可由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供全体党员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支部委员候选人;对支部委员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法律客观: 《选举法》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