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许可形式及法律风险 |
释义 | 商标许可基本形式包括独占使用、独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种。独占使用许可形式,是指许可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许可人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使用权。独家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人存续期间,除商标许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形式,是指许可人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多家使用,同时商标权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这种形式较为普遍。很多采用加盟连锁经营方式的企业,通常都包括商标许可,其许可形式采用普通使用即将商标提供给若干的加盟商使用,在快速扩大经营的同时迅速提升自身商标的价值。 由于商标本身的创新价值不高,更多体现为具体使用商标企业的商誉和信用,因此若企业希望独占使用,则可能采用洽谈商标转让的方式直接获得商标所有权。正因为这种特点,商标许可与专利许可形式不同,普通使用许可是商标许可中最为常见的形式。即使是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方同样需要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一定领域内排除竞争,若商标权人在同一区域同时许可多家使用商标,必然影响被许可人的利益。在普通使用许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对商标权人的必要限制,应当认为被许可方面临法律风险。必要的限制包括商标权人不得在特定区域、时间、领域许可第三方使用商标,商标权人在特定区域、时间、领域自营的限制等。 一、独占许可使用人可能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首先,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从理论上说,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本文的讨论仅限于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合同中,独占使用权的范围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二是商标的使用地域。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可以涵盖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也可以只包括其中的一部分;许可人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也可以只对在部分地区的使用权进行独占许可。这意味着商标权的所有人可以就该商标同时对多人在不同地点实施独占许可。因此,同样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其权利的范围可能有大有小。 其次,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禁止许可人自己使用该商标以及禁止许可人将该商标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可以简称禁用权,这是独占使用权一词中应有的含义。禁用权只有与要求权、投诉权、请求权和诉讼权等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根据禁用权,独占许可使用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向执法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包括民事和刑事诉讼),请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至于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韩国商标法规定,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就商标侵权独立起诉。德国商标法则规定,独占许可使用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如果诉讼是由商标所有人提起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为要求损害赔偿而参与诉讼。英国商标法为独占许可使用人行使权利提供了另一种模式:当独占许可使用人发现侵权后,可以告知商标所有权人,并要求后者起诉;如果商标所有权人在两个月后仍未采取行动,独占许可使用人可以独立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审判只有在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商标所有权人是加入原告的行列还是被追加为被告后才能继续进行。英国商标法还对如何计算独占许可使用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损害赔偿额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三,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转让、设质或进行非独占性许可的权利。根据日本和韩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独占许可使用人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其独占使用权进行转让、质押或非独占性许可。这说明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是有前提条件的。但如果是因继承或承继而发生的移转则无需商标所有权人同意。 此外,独占许可使用人也可以放弃其独占使用权,但是,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独占许可使用人已就其权利设质或实施了非独占许可,则必须征得质权人或其非独占被许可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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