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法关于股东退股的规定: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发生的,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的: 1、如果公司负债大于资产,股东应提供担保。当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退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公司的收购价格不得超过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可能会损失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股东退股应当按照公司减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债务,继续退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