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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
释义
    3个月、自决定签发之日起计算。
    (一)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不受3个月期限的限制):
    1、侦查目的已经达到;
    2、侦查目的虽没有达到,但采用其他常规侦查手段也能达到预期目的,没有继续采用该侦查措施必要;
    3、案件撤销,已无继续侦查的必要。
    (三)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1、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2、没有规定延长的次数限制、最长期限。
    一、刑事案件能不能撤案
    一般只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能撤案。
    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二、刑事立案后侦查期间多长时间
    刑事案件立案后的侦查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可见,刑事案件立案后需要对许多环节进行侦查。
    1、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有一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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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