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廊坊公证员免职审核需要什么材料 1、公证员免职报审表; 2、免职申请书; 3、公证机构出具的与公证员解聘或调离公证机构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公证员执业证; 6、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二、廊坊公证员免职审核的受理条件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廊坊公证员免职审核的办理流程 1、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公证员法定免职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2、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3、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请司法部予以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免职决定后20日内,予以公告。 四、廊坊公证员免职审核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