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设立主体不适格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主体不适格指诉讼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格当事人,有几种情况: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2、诉讼的主体不对.如法律责任人是甲,而你的起诉人是乙。 一、公司法设立主体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合同,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前述合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二、公司因故未能成立,设立时产生的费用与对外的责任如何承担? 1、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责任后,可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对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可请求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3、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要求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三、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1、公司如成立,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公司如未成立,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四、公司设立筹备阶段与所雇佣的人员的关系 双方关系为雇佣关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1、公司成立的,所雇佣的人员在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公司因故未能成立的,按照以上第三条处理,即: 1、被雇佣人员可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劳务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劳务费等承担责任后,可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对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可请求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3、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要求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劳务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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