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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程序听证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释义
    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适用条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执行。受处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有权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
    法律分析
    一、听证程序适用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1、听证程序适用的情形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拓展延伸
    程序听证的法律要求和实施细则
    程序听证的法律要求和实施细则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对于特定案件进行听证的规定和具体操作指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听证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案件类型、参与主体、听证程序、证据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具体规定可能涉及到不同法域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以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法律要求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程序听证的法律要求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结语
    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确保合法性和权益保障。适用条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情况。听证程序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要求旨在保障公正、公平和合法性,提高司法效率。程序听证的制定和遵守对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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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