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如何评估合同违约风险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合同无法履行的概念以及中止履行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同时,该段内容还介绍了不安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的条件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情形,而延期性抗辩权则需要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法律分析 合同无法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能是因为其经营状况不佳、债务违约或失去商业信誉等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当事人已经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未到期不安抗辩权是否可以行使? 未到期不安抗辩权是不可以行使的。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包括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期限届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二、延期性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具体成立条件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结语 合同无法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能是因为其经营状况不佳、债务违约或失去商业信誉等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当事人已经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未到期不安抗辩权不可以行使,但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行使。延期性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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