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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婚后,继子女是否应当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呢?
释义
    再婚后的继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类型有关。若仅是名分关系,继子女无赡养义务;若是共同生活关系,继子女有赡养义务。在本案中,继子女与林阿姨为名分关系,无赡养义务。然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再婚而改变,但继子女无继承权利。赡养义务不仅限于经济供养,还包括照料和精神慰藉。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和法律义务。
    法律分析
    阿姨今年60多岁,老伴儿已经去世多年,今年,林阿姨经人介绍,和陈大爷再婚了。之前,林阿姨的儿子每个月都给母亲一笔生活费,但自从母亲再婚,儿子就把生活费减半了,并说,陈大爷也有孩子,既然两人再婚了,陈大爷的孩子也有赡养林阿姨的义务,所以生活费应当一方一半。但陈大爷的孩子表示,林阿姨从未抚养过自己,自己哪来的义务赡养她呢?真的是这样吗?再婚后,继子女是否应当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呢?
    再婚,意味着从两个家庭变成一个大家庭,也将与对方子女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但是,再婚后与继子女的关系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名分型。即生父母和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独立生活,或者是没有成年,但是抚养费由生父母提供,继父母不提供。那么,继子女与继父母仅仅是名分上的关系。
    第二种类型是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父母也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费,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将形成抚养教育的关系,不再仅仅是名分上的关系。
    根据这两种类型可以明确得出,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名分型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共同生活型,继子女对继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本案中,林阿姨与陈大爷结婚时,彼此的子女已经成年且已独立生活。所以,林阿姨与对方子女的关系为名分型对方子女是不用向林阿姨履行赡养义务的,林阿姨也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当然了,本案中,虽然林阿姨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子女赡养自己,但是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子女赡养自己。法律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所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再婚而发生改变或终止。相对应,老人在子女成年时再婚,继子女也不能享有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此还需要说的是,赡养老人并不仅限于支付赡养费,赡养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外,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只有在经济、生活、精神三个方面都尽到了责任,才是全面地履行了赡养义务。
    结语
    再婚后,继子女是否应当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看,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名分型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然而,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共同生活型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在本案中,林阿姨与陈大爷结婚时,彼此的子女已经成年且已独立生活,所以林阿姨与对方子女的关系为名分型,对方子女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然而,林阿姨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老人不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只有在经济、生活、精神三个方面都尽到了责任,才是全面地履行了赡养义务。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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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