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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多少罚款呢
释义
    传销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加入,然后通过发展人员的数量来获得利益,诱骗、胁迫他人加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进行处罚。犯罪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销通常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以获得加入资格。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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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