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0.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