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4、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1、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2、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三、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一、恶意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1、债务人恶意抵押财产,逃避债务承担的,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财产抵押行为的,抵押合同就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