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1、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故意串通或勾结,共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如故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合同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保全方式有: 1、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从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 2、对于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首先,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并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其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已经造成了损害;再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还有,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最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