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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怎么规定的
释义
    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如下:若债务人有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一、撤销权行使的后果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撤销权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
    三、撤销权的含义是什么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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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3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