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三)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四)出具公证书 一、房产继承一定需要公证吗? 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zd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二、哪些人可以继承房产?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内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