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规范完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推进两项政策合并实施,实行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实现同步发放、同步增长。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于2011年7月实现制度全覆盖。2013年,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4401.2万人,1257.5万人按月领到养老金。据了解,按照职业和身份的不同,目前国内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等多项制度,参保方式不一,相互衔接转换不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后,参保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实现同步发放、同步增长,意味着缩小城乡差距、最终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迈出重要的一步。“2013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要整合起来合并实施,各地要加快力度,搞好落实,做好衔接。”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在讲话中说,我省将规范完善新农保和城居保政策,搞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推进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研究建立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制度;抓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对被新征土地的符合条件的农民严格做到“先保后征”。此外,今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将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参保率的重点人群,而且我省将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