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许可权使用需要变更地址吗 |
释义 | 需要,有些申请人就是因为自己的主体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了,与商标上的注册地址不一至了,也没及时告知帮助他们代理商标注册的机构,也没有及时向国家商标局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从而造成重大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商标许可使用的种类有哪些 商标的许可使用,根据被许可人的权利要求大致分以下为三个种类: 1、普通许可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地域内使用某一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域内使用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2、排他许可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地域内使用某一商标,许可人自己可以在该地域内使用,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3、独占许可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地域内使用某一商标,许可人自己不得使用该商标,也不得将同一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综上被许可人的权利大致分为两个种类,一种是独占许可使用,另一种为非独占许可使用。无论是哪种许可使用权都受到时间、地域的限制,但是非独占许可使用在实践中被许可人无权利限制许可人在许可协议范围内的竞业限制,更容易遭受其他被许可人的同业竞争。而独占许可使用通过在地域范围内限制限制许可人的再次授权的权利,从而抑制许可使用协议内的行业竞争。 二、商标许可使用的意义是什么 “商标这种事物原本是为区别产品及服务的来源应运而生的,这是商标的根本功能,也是它生存的唯一理由”,在商标用于来区分于产品的质量或服务来源时,商标的功能得以实现。但是就确保产品来源的可识别性而言,不同的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产品的来源不同,使用的相同的商标会导致产品来源的混淆,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是被禁止的。 然而,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全球化的发展,商标的功能逐渐趋于丰富。商标的功能从“产品的来源”到“产品的质量”再到“产品的商誉”,因此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采取“代工厂”或加工基地的方式生产标有相同商标的产品,只要商标相同,则代表的产品的质量与服务水平相同。通过商标的长期使用、宣传,商标产生的商誉作为商标所衍生出的无形资产,许可人通过授权给被许可人使得商标权得到有效的利用,从而促使无形资产向有形资产的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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