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婚结婚需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和离婚证明,还需签署无配偶声明。婚姻登记机关需审查证件和材料,符合条件则当场登记颁发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包括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自愿、已有配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男女双方应完全自愿,达到结婚年龄且无配偶或近亲。 法律分析 二婚结婚需要以下证件: 1、男女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男女双方的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3、婚姻状况相关证明。 4、二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的离婚证书。 登记结婚还需要出具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 2、达到结婚年龄,男性应满22岁,女性应满20岁。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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