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拒赔红斑狼疮是否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医学证明?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拒赔红斑狼疮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应根据客观事实和医学证明来判断是否应当进行赔偿。 客观事实是指可以被证明的事实,例如被保险人确实患有红斑狼疮等相关疾病。医学证明则是指由专业医生出具的证明,例如病历、检查报告等。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患有红斑狼疮,并且有医学证明证明该疾病已经对其造成了损失,那么保险公司拒赔是不合理的。但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足够的客观事实和医学证明来证明其疾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该疾病不在赔偿范围内,那么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合法请求及时理赔。 《保险法》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勘,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者损失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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