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综合年度汇算补税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1、2023年度,存在同时从2处以上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的月份,由于两处的工资都扣除了基础费用5000元每月,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税。2、2023年度从2处以上取得了年终奖,预缴时都采用了单独计税的方式,但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单独计税方式只能采用一次,可能会导致补税。3、2023年度中间换过公司,后边的公司没有前边公司发放收入的信息,是以起始月份为第一个月,导致适用较低档的税率,汇算清缴后适用高档税率。4、除工资外,还有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各项综合所得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 由于造成漏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很多,所以对补税的措施也不尽相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补税措施大体有如下三种:1、到期补税。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长期届满应该补缴税款。2、错征补缴。因计算失误、工作疏忽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需要补缴税款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或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至10年。3、违章追征。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欠税、漏税、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外,并按税法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补税范围:(1)因税则归类原因造成短征税款的,按以下原则补税:①凡在《海关进出口税则》 (以下简称《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或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归类错误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②非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追征。③海关总署改变已做出的归类决定造成执行税率不同时,所涉及商品的原征税款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税款的,应报海关总署核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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