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于10岁以上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在离婚案件中,在处理子女与谁共同生活的问题时,应考虑子女的个人意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10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可以选择与谁一起生活。一般情况下,只有父母争夺抚养权,双方都有抚养条件时,法院才会考虑子女的个人意见。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父母同住,但子女与祖父母独居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孙女,子女与父母同住可被视为优先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