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领事保护的对象 |
释义 |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中国内地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都是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领事保护的对象 领事保护的范围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际法,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其他国家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当地法律约束。简单地说,中国有句话叫“入乡随俗”。中国公民开车到英国,就得靠左行,不能再按国内法律规定走右边。靠右走就没人能够保护你了,出了事都是你的责任。但是,即使你因为交通事故入了狱,也还有你的合法权利,如享有与其他人平等待遇的权利等,我们还是会去维护的。 领事保护不能超越国际法和接受国相关法律的框架。领事保护也不能代替个人主张其权利。如在某国曾发生的一起中国公民遭当地执法人员侵权案,前外交部长李肇星同志与该国外长直接进行了交涉,该国有关官员也向中方道了歉。但这不能代替当事人聘请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需要打官司的事,你还得去打,不能指望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替你解决一切。 更进一步说,领事保护不是“庇护”,不能袒护本国公民的违法行为。举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使领馆对本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都无庇护权。使领馆系外交、领事人员办公场所,受国际法保护。驻在国也有责任随时保护使领馆的安全。中国公民在境外犯法可以请求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适当协助,如寻求聘请律师或翻译等,但不可以躲进使领馆避难。这样做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还会使问题复杂化。比如,一中国公民在某国参与抢劫银行后,要求我驻该国使馆提供庇护。因其行为严重触犯法律,经我国工作人员耐心做工作,当事人向当地警方自首。事后,我国工作人员多次去探视他,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他本人及家人都对我国工作人员的工作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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