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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释义
    法律分析: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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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4: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