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 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及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等等, 都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因此,从立案到审理及执行完毕实际所花的时间通常会长于法律所规定的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