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前,是否要签离婚协议,应当根据离婚方式进行确定。 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对离婚事项能达成约定,并且选择协议离婚的,应当共同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经民政局备案,取得离婚证那么该离婚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对离婚事项协议不成,选择诉讼离婚的,无需签订离婚协议,只需要去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作出判决,只要能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人民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只要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就必须共同签订离婚协议,对离婚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未签订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拒绝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