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3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以及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3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6)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级伤残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