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对强制执行没有数额限制,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二、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八、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九、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