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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时要怎么做才能避免婚后纠纷
释义
    【律师说法】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离婚时没有处分,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财产权利各占一半,任何一方权利人不得私自处分全部的财产权利。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涉及到第三人(房屋购买者)的合法利益,房屋买卖后不能再次追索,因此只能以买卖房屋价款一半的偿付方式作为李某对刘女士财产权利侵权的赔偿。
    此外,律师还表示离婚诉讼中房产纠纷的另一热点就是婚前隐匿房产。对于如何发现这种行为,律师建议原告方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对抗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另外,由于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一定有力的证据。
    总之,类似房产纠纷案例并不少见,本案中的诉讼主要是婚前共同财产没有做好认证和调查,由此而造成了离婚房产纠纷再诉的情形。
    一、尚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产能否分割
    对于尚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按揭房屋,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进行财产分割,理论上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付清全部房价款之前,对按揭房屋还未取得所有权,既然没有所有权,就不宜对按揭房屋的权属进行分割,可以先判归某一方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的相关意见就持这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只要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就已经从开发商那里取得了所有权,陆续偿还的只是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而不是房价款,既然取得所有权,理当可以分割。
    在金融实践中,按揭指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购房人所有的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该抵押房屋变价并优先受偿,其中,并不存在将按揭房屋的所有权转让银行的环节。所以,按揭人对于尚未付清全部贷款的按揭房屋拥有所有权,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即使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按揭购房,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以所购房产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则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应由权属一方给予补偿),不妨碍按揭房产的权属确定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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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