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展期后担保是否有效 |
释义 | 借款合同展期后,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有效,担保物权就有效。如果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不中断、中止,超过保证时间后,保证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借款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判定规则 (一)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不必然导致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但无证据证明债权人银行参与骗贷等不法行为,担保人主张免除责任的,应不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影响其效力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到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三)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骗贷,所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如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四)银行上级主管领导受贿,不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银行上级主管领导存在经济犯罪行为,但无证据证明贷款过程中有违法犯罪问题的,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能免除。 (五)借款经办人涉及犯罪,不影响债权人民事诉讼权利 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伪造印章等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六)名义借款人未参与贷款诈骗,不承担偿贷民事责任 名义借款人未占有、支配、使用贷款,亦未参与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故贷款人要求其连带清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七)因资金拆借引发损害赔偿,应依过错确认各自责任 因资金拆借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应根据双方间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效力如何,及各自过错确认相应的民事责任。 (八)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不影响借款担保案审理 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因此影响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亦不需中止民事诉讼程序。 (九)检察机关冻结贷款,不构成终止借款民法典定条件 检察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部分贷款采取冻结措施,但该强制措施并不构成终止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条件。 (十)借款人是否骗保,不影响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 借款人在取得担保时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 (十一)高管以单位名义贷款构成诈骗不免除单位民事责任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质押贷款,将贷款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不免除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十二)同业拆借构成犯罪,不影响金融机构民事责任承担 金融机构名为资金拆借实为挪用公款,金融机构负责人及实际用资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不影响金融机构责任承担。 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关于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写清楚立合同人:担保人:(甲方)被担保人:(借款人):(乙方)被担保人因购买(类型)住房,拟向申请(性质)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单位的规定,申请什么样的提供担保,表明甲方经审查,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确定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本合同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担保期限在借款合同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终止。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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