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现在是宫外孕手术,但还没有结婚证,等到出院去外领结婚证可以报销吗? |
释义 | 宫外孕属于生育并发症,生育保险可以报销手术费用,需要提供结婚证明等相关材料。宫外孕手术属于人工流产,女职工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和津贴。职工需持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津贴和报销医疗费。 法律分析 宫外孕属于生育并发症中的异位妊娠,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报销方法是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报销。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结婚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果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不能提供结婚证等材料的,宫外孕手术费用不予报销。宫外孕手术终止妊娠,属于人工流产,也是流产的一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流产的,带着相关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结语 宫外孕是一种生育并发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宫外孕手术费用,并领取生育津贴。报销方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需要提供结婚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未能提供结婚证等材料,宫外孕手术费用将无法报销。对于女职工的人工流产,也属于一种流产,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以凭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支付相应的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明确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和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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