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关心爱护护士队伍 要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和走访慰问,特别是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基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护士,有特殊困难的护士,以及因公殉职护士的家属等,要送去关爱和温暖,倾听意见建议,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二、关注护士身心健康 要关注护士身心健康,可以通过定期谈心谈话、关怀问候等方式,了解护士队伍特别是一线护士、年轻护士、直接参加疫情防控护士的思想动态、困难压力等,给予及时的关心帮助。 三、落实护士待遇保障政策 在薪酬待遇、职称评聘、生活保障、休息休假、照顾帮扶等方面,坚决落实好相关保障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切实为护士减负 要结合护理工作实际和护士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安排培训、考核、评价等,尽量减少重复性、负担性安排,切实给一线护士、基层护士减负,让护士有更多的时间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 五、保障护士执业安全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力量投入,严密防范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各地要对侵犯护士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六、加大护士宣传力 要深入挖掘、大力宣传在抗击疫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护理团队和护士典型,讲好护士抗疫故事,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护士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增强护士职业荣誉感,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护士、尊重支持护士的浓厚氛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