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履行的一项原则。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期限、地点、方式、包装、价款、酬金等,而进行的全面地履行。全面履行,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体现与充实。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的规定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此外,关于履行的方法不明确的,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有利于债权人出发履行;也可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依债权人同意的方法履行。至于合同履行的主体,通常是合同的当事人,在与合同的性质不违背时,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代为接受履行。 一、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履行吗 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