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育立法层次最低的是教育行政规章,相关规定如下: 1、教育行政规章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素质教育行政部门新课程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例,后者由地方政府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因此教育行政规章处于法律效力等级的最低位阶;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