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依法防洪、科学防洪的要求,全力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确保城镇、中小河流、中小型水库、鱼池塘坝的防洪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