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
释义 | 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即成立。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标的物、暂时保管拒绝受领的标的物等。此外,买受人还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附随义务和其他义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等条款。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民法典对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没有作出规定,而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就成立。买卖合同也属于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如前所述,买卖合同乃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须以支付价款为代价。因此,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这是前述协作履行原则的体现之一。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检验即检查与验收。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进行检验,既是买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买方的一项义务。检验是分清责任,进行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买受人之检验义务,当及时履行,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这一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都有规定。 5、其他义务 同样,买受人除负担前述义务外,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和其他义务。 结语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诺成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并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在买卖合同中有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等义务。此外,买受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和其他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并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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