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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书要盖章吗
释义
    劳动合同解除书需要用人单位盖章和劳动者签字,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劳动者的辞职信虽然需提前通知,但最好也盖章。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通知书需用人单位盖章,表示真实意思。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则不需要用人单位盖章。
    法律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书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需要用人单位盖章和劳动者签字,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书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即辞职信,虽然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到期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最好还是盖章。
    解除劳动合同书指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肯定需要用人单位盖章,这是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解除劳动合同书指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需要用人单位盖章,因为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的盖章要求及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需要进行书面确认,并且在解除书上盖章。盖章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解除的合法性和证明解除的真实性。
    在进行劳动合同解除时,盖章要求如下:
    1.雇主和雇员双方都应在解除书上签字,并在签字下方盖章。雇主的章应为公司公章,雇员的章可以是个人名章或公司职务章。
    2.解除书应包括解除的原因、解除生效日期、解除后的权益处理等相关内容,并确保书面表述清晰明了。
    3.盖章前应仔细核对解除书的内容,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在盖章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解除书应保留一份原件给双方,同时制作好复印件备存。
    2.解除书应及时送达对方,确保对方收到并确认。
    3.盖章后应妥善保管解除书及相关文件,以备日后需要。
    总之,劳动合同解除的盖章要求是确保解除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重要步骤。双方应严格按照盖章要求进行操作,并妥善保管解除书及相关文件,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结语
    劳动合同解除的盖章要求是确保解除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重要步骤。双方应在解除书上签字并盖章,雇主应使用公司公章,雇员可以使用个人名章或公司职务章。解除书应包括解除原因、生效日期和权益处理等内容,并确保书面表述清晰明了。在盖章前应仔细核对解除书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解除书应保留一份原件给双方,并制作好复印件备存。及时送达对方并确保对方收到并确认。盖章后应妥善保管解除书及相关文件,以备日后需要。双方应遵守盖章要求,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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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4: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