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参保人员在统筹期间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一般分为门诊补偿、住院补偿、大病补偿三个部分: 1、门诊补偿报销范围: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