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生子女不一定能完全继承父母财产 |
释义 | 一、独生子女不一定能完全继承父母财产 独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但子女不是唯一的继承人。 《民法典》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女儿能继承父母遗产吗 要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的话,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指定继承的情况下,要按照《民法典》规定,死者是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全部财产。所以,只要有遗嘱指定女儿继承,或者无任何遗嘱的情况下,这位女儿都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三、养父母死亡后就无权继承父母财产么 养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但如果养子女没有履行赡养职责,不代表他一定丧失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利同赡养义务并不是一对对等的权利义务,不履行一项义务并不意味着另一项权利的丧失。换句话说,只有发生《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而养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并没有丧失继承权的,仍然享有财产继承权。当然针对这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相关法条: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纂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只有发生《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オ丧失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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