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鱼归哪个部门管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渔政管理部门。 渔政管理部门的任务是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制造、销售、持有电鱼工具等法行为,遏制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安定、稳定。 对从事渔具制造、销售的厂家、商店、网站、电商平台等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制造、销售电拖网、电鱼杆、类逆变器等禁用渔具的行为。 同时,区渔政部门对渔船、渔户中开展电鱼器具情况暗访摸排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相关人员限期主动停止作业,并上缴电鱼器具。 此外,对于电鱼活动多发、频发水域,特别是电鱼活动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水域,将加大执法巡查频度和处罚力度,对涉案电鱼器具和“三无”渔船一律没收,涉案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务必确保专项活动有序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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