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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理
释义
    法律分析:1、新建项目(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合同总造价(税前)×0.08%。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3、在建项目(适用于在建项目但尚未竣工的项目):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一、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费率
    (一)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其它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荷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此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工程总造价,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此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造价,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二、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区别
    1、区别:施工方仅承担项目施工任务。施工方只需要施工资质。建设项目总承包方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中的几个任务。建设项目总承包方除具有施工资质外,还要有相应的其他资质。
    2、关系:施工方是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的总称谓,可能是施工总承包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分包施工方、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施工任务执行方或仅仅提供施工劳务的参与方。但是一般说的施工方就是施工总承包方。
    3、施工总承包:业主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方视需要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配合施工。
    4、施工总承包管理:业主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业主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5、单位是业主的委托管理单位,劳务施工队又是由业主选定的,所以属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收取的费用自然属于施工总承包管理的管理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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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