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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据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施行后,对于劳动争议中的证据证据问题,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个规定规范了举证的基本原则,将客观上无法提供,但是确实存在且被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此类证据很多,例如职工名册、考勤记录、报销凭证、工资表、调度记录、工单等等。对于这些证据,如果牵涉到仲裁请求中的事实部分,劳动者一方均可以请求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拒不提供的后果就是承担败诉风险。对于这样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具有合理预期。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切实贯彻落实,例如考勤簿,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如果记录考勤不规范、不准确甚至不记录考勤,则非常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目前对于劳动争议的立法在不断完善,尤其2008年,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无疑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但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凸现出如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理解立法本意地司法技术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职、退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3)、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4)、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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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4: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