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仲裁申请书分为首部正文,尾部(含附项)三部分。(一)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1、文书名称,在上部正中写“仲裁申请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事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纽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在下一项写明委托代理人及其身份事项。3、被申请人的身份事项,与申请人的各项相同。(二)正文。是仲裁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包括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尾部,依次写明:1、致送仲裁委员会名称;2、仲裁申请人签名盖章;3、仲裁申请时间;4、附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