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就原告的特殊规定 |
释义 | 被告就原告的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被告就原告是诉讼管辖范围的意思,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方便人民法院审理。一般情况下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就是原告去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当然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也可以,甚至可以约定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国际的普遍惯例之一,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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