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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就原告的特殊规定
释义
    被告就原告的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被告就原告是诉讼管辖范围的意思,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方便人民法院审理。一般情况下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就是原告去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当然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也可以,甚至可以约定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国际的普遍惯例之一,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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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