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中楼房以下范围是业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使用物业共有部分并分享公共收益的权利;享受物业服务权的权利;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物业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参加业主大会的权利;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